
“为什么总检察署和警方不看重类似霸凌个案? 除了法律的模糊定位、一些害群之马的廉正问题, 我认为主要在于大部分执法官员, 乃至我们社会的整体文化思维和醒觉问题。”
沙巴13岁女学生查拉的死亡个案, 继早前在系列群众压力下出现重大转折, 包括首相安华亲自下令掘墓验尸、以及启动验尸庭程序查明死因外。
如今又出现重大突破, 即总检察署日前在亚庇儿童法庭正式向5名未成年的女学生展开刑事提控! 而且更受瞩目的是, 由于此案涉及非常严重的学校霸凌嫌疑元素, 再加上总检察署正好首次援引于今年3 月才新增和生效的相关刑事法典第507C(1)提控此案被告。各方皆非常关注, 究竟这项于去年在国会通过, 特别针对新趋势网络霸凌严重犯罪问题所新增的刑事法典系列条文, 即第507B至507G条文, 是否真的有效遏止或至少改善日趋严重的国内霸凌问题。
首先, 针对死者父母代表律师质疑当局以过于轻微的条文提控被告, 即只是涉及最高1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的第507C (1) 条文, 而非涉及最高10年监禁的第507D (2) 条文。
我认为即已暴露出此新法的其中最大问题, 即相关条文所提及的罪刑出现过多模糊和重叠性, 很容易导致选择性提控问题。
例如, 倘若仔细阅读和比较各个相关新增条文, 几乎都是干遍一律在重复几个犯罪字眼, 包括威胁、辱骂和侮辱 (using threatening, abusive or insulting words), 然后导致受害者感觉被骚扰、焦虑、恐惧、恐慌、导致伤害等 (feel harassed, distressed, feared, alarmed, causing harm)。
更关键的, 正如首相署 (法律与制度改革) 部长阿莎丽娜本身所承认的, 完全没有特别提及霸凌 (bullying) 这个关键字眼和定义。而涉及最高刑罚主要在1-3年监禁时段不等。
而唯一最特殊和最严重的则是第507D (2) 条文, 特别提及作出挑衅行为, 直接导致对方作出轻生行为, 可面对最高10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简而言之, 在这起闹出人命和举国瞩目的个案里, 总检察署竟然在新的所谓霸凌法里, 选了一个涉及最轻微的罪行, 来提控涉嫌霸凌查拉的5名同学。而且还特别强调此提控跟查拉的死因无关。试问有谁能接受?
所以在这方面, 我非常同意死者父母代表律师的看法, 即当局理应以更对称并涉及最高刑罚即10年监禁的第507D (2) 条文展开提控。或至少在还未确定查拉的死因是否跟有关被告的霸凌行为存有直接关联之前, 先等待即将展开的验尸庭结果, 才来展开更成熟和有把握的提控。何必急于一时或仓促提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