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日前在备受全国瞩目的新山某大叔因某非穆斯林男子于斋戒期间在便利店进食而动粗掌掴个案的办案方式非常不专业和有欠慎重。
首先,总检察署是在非常仓促、匆忙和没有事前做好准备的情况下,决定和草拟有关控状。一般上,根据总检察署的内部结构,主要分为联邦和州法律顾问的单位及权限。一些比较地方性和没有涉及联邦权限的个案都由后者处理,而那些非常重大或涉及联邦权限的则由前者处理。而在此个案中,当局于早上撤回首个控状的主因是接获联邦主控官的指示要重新修订控状。
就是因为当局在草拟首个控状时有欠周详,最终才会节外生枝引发了被告有条件认罪却不被法官接受,以及法官必须作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的判决。
然而更令人疑惑的是,虽然总检察署很快就亡羊补牢,于同日下午以重新修订的控状再度提控该大叔,但主要提控的基础还是跟早上的刑事法典第323(无武器蓄意伤人)条文如出一辙,只是稍微删除了早前提到的受害者种族背景,以及纠正了事发时间(从下午3点45分,改去下午6点15分)。
问题是,这个控状即便获得联邦总检察署介入而进行了调整,但真的有反映主要问题的关键吗?这真的是一般时常都会在各地发生的单纯特意暴力伤人案吗?
无论要做到多么的委婉和敏感,我认为作为刑事主控官的最基本责任,就是要最专业地为任何刑事犯罪问题,根据案情和证据,鉴定最准确的法律定位和基础,然后确保可以给被告一个对称的法律制裁,并最终对整个社会起到警惕和阻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