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3日讯)执业律师吴健南说,刑事法典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定在10岁以下,以及18岁以下的犯罪者不能判死刑的法律规定,其实可以效仿其他国家,例如若证明儿童加害者有能力犯罪,便可推翻有关的规定。
他说,儿童法令将儿童的年龄定在18岁以下,但矛盾之处是,刑事法典把刑事责任的年龄定在10岁。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的法律没有奉行‘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它是完全一刀切(完全受儿童法令约束),不管10岁还是18岁。”
吴健南昨晚与通讯部副部长张念群在《中国报》的节目做客时,如此指出。
“一些国家可提出‘可反驳推定’,就是说你可以推翻(规定),一般上我们认为10岁以下的孩子是不会犯刑事罪的,但如果你有办法证明,他的确有这个能力犯下很严重的罪行,那就可以推翻规定。
“可是我们(大马)不能这样,我们是完全不能够推翻,这个是我们要改善的。”
吴健南补充,随着网络的发达,儿童也越来越早熟,那让儿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否也应该更早呢?
“有一些国家已经下调到7岁,所以我们10岁应该是可以再考虑往下调。”

